今年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国务院32号文件和自治区七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我区成立了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活动方案》,探索性地开展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继续规范城市低保工作。为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和分类救助,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物价上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确保低保家庭生活水平不降低。与去年相比,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提高了15元。截止5月底,全区有252217户,613111人享受城市低保,累计支出城市低保资金35524.81万元。
     妥善解决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生活问题。下发了《关于制定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1号),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对补贴对象、标准、发放程序、资金筹措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据初步统计将有21万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享受生活补贴,其中低保户11万人,原国有单位五七工10万人。
     二、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2007年7月1日起我区全面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全疆129万农牧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根据每个农户的实际收入实行差额补助,人均月补差标准22.3元。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对山区乡镇、边境乡镇年人均收入1000元以下的贫困农牧民生活状况进行了调研,同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资金支持,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开展“分类救助”试点工作。在经济条件较好的鄯善县进行“分类救助”试点,对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重病人、残疾人、儿童、单亲家庭等人员,在原保障水平的基础上提高20-40%的救助,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截止目前,全区有1296823人享受农村低保,累计支出农村低保资金1.45亿元。
     三、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从制度上堵塞了贪污、挪用、截留的漏洞。同时,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投入,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建立了五保供养水平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增长机制。全区共有五保对象10.97万人,其中集中供养12550人,分散供养97154人,集中供养率11.4%。
     四、全面启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医疗救助运行新模式,简化救助程序,推进医疗救助网络化、信息化进程。指导基层认真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截止3月底,城市医疗救助115020人次,支出资金1274.15万,农村医疗救助810465人次,支出资金2103万。
     五、继续推进救助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十二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规划》和《2009-2010年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实施4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建设,批准扩建自治区本级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增加床位500张。
     六、进一步完善救灾减灾以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机制。制定出台《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实施办法》和《自治区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制度》,基本建立灾民救助和恢复重建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对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减灾中心筹备领导小组。完成了中央级乌鲁木齐12000平方米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建设工作和喀什5000平方米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调研论证工作并已进入国家立项项目;完成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分布、库存情况的调查统计和《自治区《2008年-2015年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上报自治区发改委争取国家立项。修订和完善了《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自治区民政厅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四级响应规程》。目前,全区有14个地州、87个县市区政府出台了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