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价格垄断执法实践中坚持合理分析原则,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合理原则和垄断行为判断标准。合理原则作为一种分析方法,是以事实为基础对于经营者实施行为的现实效果进行分析,并判定其是否违法。我国反垄断法对认定垄断行为的标准是实质性排除、限制竞争,即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才构成垄断行为。在实践中,合理分析原则作为判断一个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的方法和手段,其结论是该行为是否达到了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二者是过程和结果的关系。因此,反价格垄断执法中应当避免先入为主,使合理分析原则形式化。对于经营者实施的涉嫌垄断行为,应当经过合理分析的过程,在考察其反竞争效果的同时,要考虑是否具有积极效果,最终判断是否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进而运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二是合理原则与自由裁量权问题。法律总要赋予执法者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这是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反垄断法所确立的合理原则,实际上为执法者留下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实践中,运用合理原则对垄断行为进行分析,关键是分析该行为具有的反竞争效果和积极效果两个方面,由于反竞争效果和积极效果都难以量化,只能做一种大致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应当更多着眼于产业政策和有利于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经营者实施的某些涉嫌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具有一定不利影响,但符合产业政策,或者总体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过权衡分析得出利大于弊的结论,则不应当认定为垄断行为;如果经过分析弊大于利,则需要进行反垄断规制。在反竞争效果和积极效果相当的情况下,作出判断应当慎之又慎。

    三是合理原则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对于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合理分析原则在理论上应当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合理原则在实践操作中也必然存在很多困难,需要付出较大的执法成本,使执法更具有复杂性。在执法实践中,要更好的运用合理原则,一方面,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应当更加注重搜集、掌握多方面的材料和信息,除了证明该行为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材料和信息外,应当听取经营者关于其实施的行为具有积极效果的抗辩,为对经营者实施的行为进行合理分析提供基础,根据掌握的全面的材料和信息作出科学的判断。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对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和积极的经济效果进行权衡分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法学、经济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因此,要借助专家学者的力量,采取咨询、论证等多种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