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12月2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称《科技进步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科技进步法》从6个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
    一是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政策。
    二是提出国家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已经取得的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能够尽快得到实施,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规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通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包括建立基金,动员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推动科技更快发展。
四是规定要有效配置、整合科技资源,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研实验基地,建立科技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使科技资源发挥更大作用。
五是设立企业技术进步专章。提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法律规定了多项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措施。
六是强调要调动科技工作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建立一种能够激励自主创新的制度,营造一个能够自由探索的学术环境、使科技工作者能够勇于承担风险的学术氛围,使科技人员能够没有任何思想负担,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