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51日起,伴随着《自治区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正式施行,新疆丰富珍贵的各类文物将拥有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法规保驾护航。

  新疆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8处,263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近2000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全国八大文物省区之一。

  《办法》的出台,将给新疆文物真正撑起一把“保护伞”,使新疆文物保护工作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良性轨道。

  擅入未开放遗址最高罚10万元

  举世闻名的楼兰、尼雅等一些未开放的遗址,地处沙漠腹地,生态环境极其脆弱。近年来,一些打着“旅游探险”名义的团组和人员频繁涌入,文物损毁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不可再生的文明瑰宝亟待依法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团组和人员进入。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破坏,《办法》规定“未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禁止参观、旅游、探险。因科研考察确需进入的,应当持科考项目方案及相应批准文件报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派文物监护员随同监护。”

  这些历史遗存,一经破坏势必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对违法进入者,特别是对旅行社、户外探险运动组织等开展商业性活动牟取暴利的行为,要加大处罚的力度,坚决予以制止。

  为此,办法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观、旅游、探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擅自进入的个人或单位,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和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博物馆免费向特殊人群开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博物馆作为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的重要基地,在延长开馆时间的同时,还要向学生等一些特殊人群无偿或优惠开放。

  《办法》规定,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和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

  另外,《办法》规定,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开放,并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国有博物馆全年开馆时间不得少于10个月。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经济建设、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关系要和谐

  在经济建设和旅游开发过程中,过度开发利用文物的情况屡有发生,有的擅自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企业经营,在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缺少明确和严格的法律程序,这些情况的出现,需要用法的形式正确协调处理经济建设、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处理好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办法》规定,向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的性状,科学核定游客的数量,避免过度利用,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参观。

  为了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不流失。《办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租赁、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如何处理好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办法》明确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文物调查勘探评估意见书。发现文物的,会同建设单位制定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办法》还把维吾尔文字列入文物单位标志说明的用字范围。对文物维修和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来源:新疆自治区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