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药品价格政策,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头孢哌酮他唑巴坦等27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同时提出以下要求:一是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定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8年6月2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本次制定的标准,一律以本次价格为准。三是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四是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销售单位制定试销价格。五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