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时期环境保护发展状况
“十五”时期,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自治区环境质量总体基本稳定,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局部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和人民群众参与度明显提高。
——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工作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工作方针,初步建立了党委、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群众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各地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进生态建设和城市环保设施建设,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确定将新疆建设成为全国有机食品强区。
——城市环境逐步改善。“十五”期间,全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好于Ⅱ级的日数达73.9%,乌鲁木齐市为70.2%,6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达到国家Ⅱ级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89.8%,主要河流水质好于Ⅲ类的断面占80.3%,湖库水质基本稳定。城市区域声环境好和较好的城市占64.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53.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6.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59.3%,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64.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51.3%,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展较大。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化“三同时”管理,规模以上项目环评执行率达95%。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坚持疏堵并举的污染防治方针,对部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境等专项行动,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生态保护和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塔里木河流域通过实施综合治理工程,下游地下水位明显上升,植被有所恢复,生态效益开始显现。天然林保护工程进一步推进,“十五”时期累计完成天然林保护面积861万公顷,全区森林覆盖率达2.94%。积极开展退耕还林、草原建设、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监测,完成全区生态环境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自然保护区管护力度得到加大,至“十五”末,自治区自然保护区28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区8个。克拉玛依、库尔勒市被评为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环境监管能力增强。全区环境保护机构304个,其中县级环保局91个。加大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监管力度,已动工建设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改善监测监察基础条件,完成县级环境监测监察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初步建成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取得进展。
“十五”时期,自治区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生态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污染防治任务十分繁重。主要问题和困难:一是主要污染物产生量预计将继续增加。随着经济总量增长,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烟粉尘、工业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产生总量预计有较大增幅,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治环境污染压力加大。二是城市环境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多数城市空气质量超过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流经城市河段水质普遍受到污染,个别河段污染严重。三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难度增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完善,部分核工业退役报废的老矿遗留污染治理任务艰巨,伴生放射性煤炭不规范开采、违法开采现象增多,电磁辐射污染问题将进一步凸现。四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加大。草场超载过牧、植被退化、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还未能得到彻底扭转。塔克拉玛干沙漠南缘、古尔班通古特沙漠西南和塔里木河下游绿洲外围的土地沙化问题突出。以土地荒漠化为特征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绿洲内耕地土壤盐渍化、农田排水等农业污染还将存在。农村饮水安全和畜牧养殖污染等农村环保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随着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实施,我区资源开发力度、土地利用强度将进一步加大,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新的压力。五是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的机制尚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环境保护统一监管机制。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各级环保部门基础能力建设滞后,装备水平低,调查取证、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反应等管理手段尚未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执法、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努力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统筹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紧密与自治区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和各地州市环保规划相衔接,按照自治区总体规划的统一部署逐步实施。
3.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据区情,考虑新疆经济技术支撑能力、环保工作基础条件和南、北疆差距,科学合理地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问题,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4.坚持事权清晰、职能明确的原则。通过指标和任务衔接各级部门的环境事权,明确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和业务内容,对涉及市场和社会的权责,只提出指导性要求。
(三)总体思路
围绕“一个中心”,实现“两个结合”,落实“三大任务”,完善“四大体系”,实施“五大工程”,为把我区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1.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稳定的总体战略部署,不断拓宽环境保护工作思路,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两个相结合,把环境保护工作寓于经济建设之中,把生态保护寓于生态建设之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3.认真落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管能力建设三大任务,实事求是地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4.加强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污染源监控体系、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环境管理支撑体系的建设,实现空气质量、主要水体水质的自动监测,增强生态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污染源在线监测及辐射环境监管能力,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能力。
5.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工程、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保护植被工程、流域综合整治工程。
三、规划目标
(一)环境保护目标
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进一步控制,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环境监督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
到2020年,全区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二)2010年环境保护指标
1.全区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好于Ⅱ级标准的日数达到80%,乌鲁木齐市好于Ⅱ级标准的日数达到75%。力争全区10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达到国家Ⅱ级标准。
2.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高于90%,主要河流水质好于Ⅲ类的断面达到83%,主要湖泊、水库水质稳定并逐步提高。
3.城市区域声环境好的和较好的城市占66%以上。
4.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5.新建生态功能保护区5个、生态示范区2个,自然保护区得到优化,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6.全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力争控制在51.9万吨(含兵团1.66万吨)以内。
7.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7.1万吨(含兵团1.43万吨)以内。
8.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5%。
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
1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4%以上。
11.实施生态修复面积达50万亩。
12.新建10个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污染防治
1.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核心,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制定符合我区发展实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严格控制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依据环境承载力,实行分区管制,按区域分阶段、分行业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总量审核制度,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把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自治区环境(生态)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计划,按年度考核。对没有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继续集中使用治理资金,解决我区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强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加强重点污染行业的环境监督管理,造纸、食品、火电、水泥等重点污染行业要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建立健全自治区污染源核查机制,开展整治违法排污环保专项行动。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全面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实行环保准入管理制度,建立分区准入标准。继续完善审批、监督、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加强执法检查,切实落实环保措施。
禁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已列入淘汰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项目建设。优化高耗水、重污染工业项目的布局与发展,逐步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老火电机组。继续清理、整顿排污量大、污染严重、经济效益低下的小企业,支持采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的大中型企业的发展。
规范工业园区建设,做好工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布局性、结构性污染。鼓励增产减污、集中建设和治理,推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煤电、煤化工产业的聚集建设、规模发展,避开环境敏感区,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传统、特色资源利用产业,推行集群发展,防止污染扩散,控制结构性污染的增长。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
2.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为中心,加强城市环境保护
制订和实施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城市产业布局和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
继续推进城市天然气使用,积极促进风能、地热等清洁、可再生能源的扩大利用。积极推进燃煤火电厂脱硫,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总量指标的电厂,限期安装脱硫设施。
促进乌昌地区产业布局的优化调整。控制区域内二氧化硫、烟尘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实行环境准入管理。继续实施工业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程,强化除尘脱硫改造,建立在线监控。继续抓好冶金、石油化工、建材行业的污染源控制,力争把污染排放强度控制在全国及全区平均水平以内。积极改变城市能源结构,控制城市燃煤总量,限制原煤散烧,增加清洁能源的使用比率。
3.以确保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按照《自治区水环境功能区划》,科学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加强保护。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搬迁、关停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确保饮水安全。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动态监测,控制污染。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植被破坏等开发活动,禁止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染物,严禁污染地下水。
实施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塔里木河等重点河流和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加强对工业、生活污水排放控制与处理,保护河流水质,降低流经城市河流的污染程度。进一步强化对流入湖库的污水监控,努力提高城市下游湖泊、水库的水质。加强重点水污染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实行污染源在线监控,鼓励造纸、食品等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和中水回用。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总量。对新建项目,坚持“以新带老”,实现增产不增污和增产减污。
加快城市污水设施建设,强化运行管理,完善管网建设,因地制宜地建设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强化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收费和污水产业化制度改革,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动处理后污水综合利用。
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及水环境监管,保障饮水安全,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4.以全面监管放射源为手段,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防范
加强对核与辐射的统一监督管理,完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审批、许可制度,落实统一监管职能。实施和完成放射性废物库的扩建,全面改善和提高废弃放射源收贮能力,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环境安全。加大对电磁辐射的监督管理,优化电磁场的空间分布,控制和降低城市敏感点、敏感区的污染剂量。加强辐射监测,建立长效机制,严密监控国外核事故对我区环境的影响。做好对铀(钍)矿退役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5.以安全处置为目标,加强固体废物管理
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城市垃圾与医疗废物处置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确保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1.以控制不合理资源开发活动为手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全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推进自然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建立生态安全评价体系,实施量化监督,最大限度降低生态扰动。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大型工程施工现场的监察,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落实整改与修复措施,保护和改善工程区生态环境质量。
2.以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为基础,加强区域特殊自然资源保护
制定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进一步科学划分和完善保护区的区域、目标、类型、范围和措施,调整和优化保护类型结构,重点加强湿地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升管护能力,提高管护质量,60%的自然保护区要完成基本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机构建设,设置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加大主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和恢复建设力度。加强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确定现代化城镇和生态市(县)标准,推进优美环境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绿地覆盖率,保护城镇周边生态环境。
3.以风沙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为重点,防治土地荒漠化
以伊犁河水蚀区、塔里木河中下游综合治理区、天山北坡小流域综合治理区、艾比湖周边风蚀治理区、开都河流域中下游综合治理区和塔里木盆地边缘风沙治理区为重点区域,推进土地荒漠化治理,全面实施公益林保护工程。在重点风沙区域以土地沙化防治为核心,实施林草植被恢复和种植工程,在沙漠及沙漠边缘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加强草原保护建设,改良退化草地,防止草原沙化,实行草场休牧制度,减轻天然草地的压力。加强对土地开发的环境管理,对新开发土地要监督实行林网配套、防护林建设工程。鼓励植物可再生资源生产基地建设,切实保护好野生药用植物资源。
4.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中心,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推动系统化治理“脏、乱、差”,结合城镇建设和乡村建设,做好环境保护规划,推进垃圾、污水等污染物的集中排放与处理。
建立健全有机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监测体系和基地建设模式,创建生产品牌,形成规模。
加强对化肥、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推进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的使用,继续推进残留地膜的治理,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积极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推广沼气使用和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技术应用。加强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做到养殖区与人口聚集区分离。积极推进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努力改善农村环境。
(三)提高环境保护监管能力
1.以网络建设为核心,完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
加强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在完成PM10自动监测的基础上,完善配置,增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自动监测能力,实现全区联网、全区空气质量日报。
加强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络建设。构建自治区环保系统宏观监测、特殊生态功能监测、常规监测等多层次、遥感和地面监测等多种监测技术融合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和更新升级生态环境数据库,初步形成应对沙尘暴、严重突发生态破坏现象和适时反映生态环境状况的遥感、流动、地面固定监测三位一体的生态监测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一号卫星建设情况,积极申请建设新疆地面接收站。
加强自治区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建设。建成饮用水水源地和国控、重要区控河流及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施区域联网监测。
2.以提升污染防治能力为重点,完善污染源监控体系
完善监察网络。继续重点扶持环境执法装备能力比较薄弱的地区,实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程,全面提升环境监察能力。
建立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在电厂、集中供热站、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自治区重点污染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形成监测网络。把在线监测作为新扩改企业环境保护工程的一部分,纳入“三同时”统一验收,并入监测网络统一管理。
建成辐射环境监管网络。完善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管二级网络体系,重点提升自治区级核与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3.以加强机动、快速应对能力为手段,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建立自治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装置和仪器,形成急平结合的污染防治机动系统。
完善“12369”环保举报中心,建立跨地区报警服务系统和生态应急性跟踪监测的预警、预报系统。
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环境信息化系统,建成信息传输骨干广域网,建立快速数据传输、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的环保电子政务综合应用平台,配套建设环境信息门户网站。
4.以强化依法行政能力为目的,完善环境管理支撑体系
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提高信息发布能力。强化统计信息能力建设,保障数据质量,适时反映环境形势的职能。
加强环境保护相关基础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增加相应设备,改善使用功能,提升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环境保护规划、监管等基础工作的能力。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网络建设,创建和完善自治区绿色系列的环保宣传教育基地,建立多种媒介形式的宣传网络,完善法律法规宣传、环保知识普及、环境新闻信息发布的快速传输报道一体化通道。
五、重点工程项目
根据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认真落实环保投入,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环保。通过合理使用国家专项、地方配套和生态补偿等专项资金,集中部分治理资金和引进其他资金等方式融集资金,调动各种社会资源,集中力量,实施重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程。
(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工程
1.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工程。包括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续建)、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络建设、自治区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3个重点项目。
2.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工程。包括环境监察能力标准化建设、辐射环境监管网络建设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建设3个重点项目。
3.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工程。主要包括自治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建设、自治区环境保护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完善“12369”环保举报中心建设。
4.环境管理支撑体系建设工程。包括环境保护基本建设、宣传教育网络和环境统计网络等建设。
(二)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程
1.实施造纸、食品等重污染行业废水治理、重点区域火电厂(含企业自备火电厂)脱硫、水泥等重点企业烟粉尘治理等污染防治工程。
2.根据南疆、东疆和北疆不同生态条件,在和田地区先期试点实施退化生态系统修复示范工程。
3.重点建设和提高我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实施自然保护区整治与建设工程。
(三)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完成北疆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
2.加快启动南疆(阿克苏)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3.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4.鼓励污水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
(四)保护植被工程
1.天然林保护工程。继续实施保护列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天山西部林区、阿尔泰山林区、天山中东部林区)的2658万亩森林资源。
2.退耕还林工程。完成退耕还林500万亩、荒山荒地造林(封育)1500万亩,重点区域是南疆沙化耕地、北疆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流域水蚀较严重区域。
3.“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抓好重点风沙危害区治理,营造绿洲外围防风固沙林带,巩固完善绿洲内部农田防护林网,完成人工造林400万亩、封山(沙)育林600万亩和飞播造林100万亩。
4.草场保护与建设工程。继续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制度,实施人工草地建设、改良天然草地和退牧还草工程,完成人工种草1500万亩、改良草场3000万亩和退牧还草20000万亩。
(五)流域综合整治工程
加大重点流域保护与开发力度,继续推进和启动北水南调、西水东调等调水工程,确保生态用水平衡;继续实施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继续推进艾比湖流域和博斯腾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以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污染防治等工程建设,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
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党委、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群众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逐步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责任追究制和行政监察制。
树立“大环保、大团结、大协作”的观念,落实部门职责与分工,加强部门之间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加强联合监督。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综合决策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估、部门联合会审的管理程序。
(二)健全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发展机制
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自治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乌鲁木齐市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天山北坡经济带实行重点开发,坚持保护与开发并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性开发,坚持保护优先,合理选择开发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要制定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强度准入条件,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要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企业形成合理开采、低消耗达标排放、再利用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大力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城市及工业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改变传统灌溉方式,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本着“全面部署、重点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企业、园区、社会三个层面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四)加强法规建设,加大监管力度
依据国家新颁布和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制定适应新疆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环境监察、监测、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等规章。制定和颁布《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建立部门联合环境执法机制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的长效机制,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建立健全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完善相应的责任追究制。
建立健全自治区环境执法监管体系,逐步推行环境监察专员派出制度。加强对资源开发及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方法,强化力度。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轮训,推行持证上岗。加强对农村和农业环境的执法监督,完善相关制度。
(五)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加大环保投入,力争全社会环保投入占自治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2.0%,按照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原则,形成结构合理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类目,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切实解决“收支两条线”问题。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作为财政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污染防治及其必要的基础工作。
完善收费政策,支持和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强化监管,实现持证特许运营(污染运营单位资质)。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三废”利用、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的信贷活动。采用积极的环保经济政策,利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自有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争取国外优惠贷款和赠款,动员和吸收社会资金,用于重大环境污染治理和生物多样工程建设。
制定并在重点区域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探索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积极研究和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重点解决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有条件地方应先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六)加强环境科研,培育环保产业
积极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循环经济、环境容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生态补偿机制等应用研究和实践。鼓励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态治污、生态修复等重大关键技术的应用研究与实践。鼓励开展环境政策、环境经济分析的应用研究。
重点培养一批在国内、区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环保专家和环保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和造就环境规划、监测、统计与评估等方面的人才,提高决策的技术支持能力。加大对中青年环境保护科技人员的培养力度,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持作用。
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培育和完善环保产业市场,形成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环保产业市场体系。加强环保设备(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建立规范的环保产品认证制度,促进环保咨询服务业发展。推行绿色采购,引导社会绿色消费。
(七)鼓励公众参与
定期发布环境状况信息,大力宣传环保法规,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特别是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企业法人保护环境的意识。开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渠道,鼓励各类民间环保组织投身环保公益活动。